独立法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