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