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猪、牛、羊以外其他畜禽标识实施时间和具体措施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猪、牛、羊以外其他畜禽标识实施时间和具体措施由农业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