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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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