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