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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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