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