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等信息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施追溯和处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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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