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等信息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施追溯和处理。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