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畜禽、畜禽产品实施追溯: (一)标识与畜禽、畜禽产品不符; (二)畜禽、畜禽产品染疫; (三)畜禽、畜禽产品没有检疫证明; (四)违规使用兽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发生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件; (六)其他应当实施追溯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畜禽、畜禽产品实施追溯: (一)标识与畜禽、畜禽产品不符; (二)畜禽、畜禽产品染疫; (三)畜禽、畜禽产品没有检疫证明; (四)违规使用兽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发生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件; (六)其他应当实施追溯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