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