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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