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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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