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信息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数据采集要求,组织畜禽养殖相关信息的录入、上传和更新工作。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