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养殖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从事畜禽经营的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更新防疫档案相关内容。 销售者或购买者属于养殖场的,应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登记畜禽标识编码及相关信息变化情况。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