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养殖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