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养殖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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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