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养殖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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