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养殖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养殖档案管理
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