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养殖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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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