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