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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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