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养殖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防疫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二)畜禽散养户:户主姓名、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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