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养殖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防疫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二)畜禽散养户:户主姓名、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养殖档案管理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防疫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二)畜禽散养户:户主姓名、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