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畜禽标识管理第十七条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