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畜禽标识管理

第十五条

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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