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畜禽标识管理第十五条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