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畜禽标识管理

第十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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