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畜禽标识管理第十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