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畜禽标识管理第十二条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