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畜禽标识管理

第十二条

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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