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畜禽标识管理

第十条

畜禽标识生产企业不得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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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