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申报重点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有明确的建设发展规划,定位清晰、目标明确、特色优势明显,符合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与总体布局;
(二)经费充足、运行良好,有一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和组织体系;
(三)具有所申请领域较好的研究基础和能力,学术水平在国内领先,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科技项目的条件;具备科研成果转化能力;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四)有一批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具有创新能力的优秀研究团队,固定科研人员人数应在10人以上;
(五)有相对集中的实验工作用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有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
(六)无任何涉及兴奋剂事件及学术道德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 制定机关
- 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