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命名,组织高水平体育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聚集和培养体育科技人才、开展高层次学术合作与交流的体育科研机构。制定机关体育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