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单位应在建设期满前3—6个月向科教司提交验收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科教司;科教司将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经国家体育总局认定后,予以挂牌并正式开放运行,统一命名为“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建设单位资格。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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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