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科教司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组织专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依托单位进行综合评审与实地考察,对拟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的功能定位、硬件条件、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人才队伍等进行民主评审,形成综合意见。通过评审的依托单位成为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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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