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