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