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