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直接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检验、协助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