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审查发证第十六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具体格式由农业农村部规定。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