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一条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和废弃物处理区,且各区相对独立;
(二)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动物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
(三)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建立定期休市、清洗消毒等动物防疫制度。
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周围应当建有隔离设施,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处设置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