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

(二)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相关病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

(三)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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