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基金销售机构注册

第九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是专业从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从事其他业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注册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采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组织形式; (三)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架构和经营范围; (四)股东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债务资金、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境外股东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五)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六)高级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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