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基金销售机构注册

第八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有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三)财务风险监控等监管指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部门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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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