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从事公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划付公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销售结算资金的; (二)挪用公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销售结算资金或者份额的; (三)未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的; (四)泄露与公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份额持有人、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被停止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应当妥善处理有关投资人基金份额的赎回、转托管转出等业务。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