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等应当妥善办理有关投资人的赎回、转托管转出等业务,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配合: (一)业务许可证被注销的; (二)丧失经营能力,无法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基金销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等应当妥善办理有关投资人的赎回、转托管转出等业务,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配合: (一)业务许可证被注销的; (二)丧失经营能力,无法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