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等应当妥善办理有关投资人的赎回、转托管转出等业务,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配合: (一)业务许可证被注销的; (二)丧失经营能力,无法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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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