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注销其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不予延续且有效期届满的; (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被依法撤销或者终止的; (三)基金销售机构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基金销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注销其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不予延续且有效期届满的; (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被依法撤销或者终止的; (三)基金销售机构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