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注销其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不予延续且有效期届满的; (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被依法撤销或者终止的; (三)基金销售机构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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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