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责令基金销售机构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的,可以责令其暂停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业务: (一)接受新投资人开立交易账户申请; (二)签订新的销售协议,增加销售新产品; (三)办理公募基金份额认购、申购或者私募基金份额参与。 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的,可以办理销户、赎回、转托管转出等业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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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