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变更公司章程、名称、住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 (二)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姓名、名称,或者质押所持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股权; (四)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变更分支机构名称、营业场所; (五)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或者提供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进行核查,发现备案事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应当责令整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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