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要求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报送相关信息、材料,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基金销售相关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的情况进行非现场或者现场检查。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业人员等应当配合检查、调查,提供的信息、资料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要求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报送相关信息、材料,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基金销售相关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的情况进行非现场或者现场检查。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业人员等应当配合检查、调查,提供的信息、资料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