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相关基金服务机构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受基金销售机构委托,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租用或者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等服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不得实质介入基金销售业务环节,不得收集、传输、留存投资人基金交易信息。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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