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相关基金服务机构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委托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确保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业务处理安全、准确、及时、高效,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 (二)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 (三)基金交易确认; (四)代理发放红利; (五)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六)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应当在变更完成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