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相关基金服务机构
第四十条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受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等委托,对其开立、使用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行为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或者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担任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等应当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并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对账户性质、账户功能、资金划转流程、监督方式、账户异常处理等事项做出约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