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属于投资人,基金销售相关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得被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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