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相关基金服务机构
第三十九条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受基金销售机构委托,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服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办理基金销售支付业务: (一)制定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业务的信息系统; (二)商业银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支付机构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三)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最近1年没有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