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 第二节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制定自有资金运用制度,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满足日常运营和风险防范的需要。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进行金融资产投资,其中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净值不得低于2000万元。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关联方提供借款、资金垫付或者担保等;不得进行股权投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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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