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 第二节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开展基金销售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基金销售日均保有量不低于100亿元; (二)具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完善,能够有效控制分支机构风险; (三)制定合理明晰的分支机构设立规划;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最近1年没有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有符合规定的办公场所、安全防范等设施,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限于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完善分支机构管控机制,确保分支机构实质展业及业务连续性。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