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投资人的开户资料和与基金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投资人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20年,与基金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20年。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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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