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基金销售活动、基金销售信息技术系统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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