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基金销售活动、基金销售信息技术系统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基金销售活动、基金销售信息技术系统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