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范围管控制度,审慎评估基金销售业务与其依法开展或者拟开展的其他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完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避免因其他业务风险影响基金销售业务稳健运行。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保持对基金销售业务的持续投入,确保实质展业及业务连续性。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范围管控制度,审慎评估基金销售业务与其依法开展或者拟开展的其他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完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避免因其他业务风险影响基金销售业务稳健运行。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保持对基金销售业务的持续投入,确保实质展业及业务连续性。